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735,2016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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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5號
上 訴 人 周彥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周典照
被 上 訴人 陳天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97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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