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周靜英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益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民事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前提,經於105年3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76號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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