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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 告 楊懷萍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卓苓姿
被 告 蕭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怡安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1529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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