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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榮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介明間清償借款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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