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3184,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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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余淑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麗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000元,應徵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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