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320,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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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博良(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博勇(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佩菁(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東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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