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3212,201604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ERVICENET S .H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667,188 元(計算式:美金21,335元×31.27200=新臺幣667,188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