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3317,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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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6,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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