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526,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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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懋印刷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52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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