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536,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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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昱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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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驍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隆峰因104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一)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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