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573,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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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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