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651,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紀平和
被 告 陳政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733.3元【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之價值除以六大房:計算式:〔(6800*521) +( 1300*280) +(6800*199) +( 6800*3704) +( 4400*858)〕/6=5,703,733.3元】,應徵裁判費86,2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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