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731,2015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林沛璇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 告 王金彪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現應為
王仁杰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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