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838,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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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姚昱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8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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