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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心茶語輕食小鋪即陳思怡
連孝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雲蘭因104年度訴字第8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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