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894,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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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王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庭、柯錦惠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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