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916,2016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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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陳世雄
被 上 訴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被 上 訴人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6,75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3,5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2,382元,被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8,040元(見訴卷第28、32頁),其餘第1審裁判費3萬4,342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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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龍井區新興段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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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面積(㎡)│課稅現值    │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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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0│  47.91 │  106,900 元│新興路19號B2-5│
├──┼──┼────┼──────┼───────┤
│ 2  │1061│  51.22 │  114,300 元│新興路19號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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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2│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3│
├──┼──┼────┼──────┼───────┤
│ 4  │1063│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2│
├──┼──┼────┼──────┼───────┤
│ 5  │1064│1009.36 │2,245,300 元│新興路19號B2-1│
├──┴──┴────┴──────┴───────┤
│106,900元+114,300元+71,400元+71,400元+(2,245,3│
│00 元×1/6)=738,217元(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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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段950地號土地                                 │
│2,062.04平方公尺×43,000元/平方公尺×3878/100,000 │
│=3,438,534元(元以下4捨5入)                     │
├─────────────────────────┤
│合計4,176,751元(738,217元+3,438,534元=4,176,751│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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