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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春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貞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貳佰零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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