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張秀端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張森林
張登科
被告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 張文忠
上三人共同 謝秉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張少綸
被 告 張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張少豪業已成年,邱文滿法定代理權消滅,自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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