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128,2016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戴曉惠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張巧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鴻舉
被 告 王俊龍
陳華東
王夢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有調解意願,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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