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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柏元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復華
兼法定代理人
暨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宇
暨上一人訴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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