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皇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芃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葉姿君
被 告 Eversharp Pro Inc.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Jonathan Scott Hunt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參與言詞辯論之開庭通知書遭退回,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訴訟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具狀陳報被告2人在美國之最新住居所地址,以利本院重新送達訴訟文書。
倘原告無法查明被告2人新址,則請具狀聲請對被告2人為公示送達,俾利訴訟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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