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參 加 人 曾玄宗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告 誌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賜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