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256,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林大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連偉君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和解意願,請提出書面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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