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林大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連偉君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和解意願,請提出書面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