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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郭仕龍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紫薰
被 告 趙守仁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 年5 月5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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