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464,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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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昌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娥
王調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原判決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1萬0137元【(計算式:10300x1279.75x58756/640000(第1項)+00000000(第2項)=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萬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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