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46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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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峯
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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