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479,201705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朱美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8,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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