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521,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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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林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林宏暘
林鍵澤
林淳銨
林依潔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被告林宏暘具狀表示尚有關本件事項需親自到庭說明,顯與其訴訟代理人之前所主張有異,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6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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