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555,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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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暐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基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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