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572,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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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周遠威
劉漢州
許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進行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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