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文傑
巫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宏文即敦弘法律事務所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