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577,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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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即 梁陳春霞
被 告
上訴人即 呂瑞華
被 告
上訴人即 周文琪
被 告
上訴人即 鄒偉雄
被 告
上訴人即 江紫絹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被上訴人梁陳春霞等5人占用面積、上訴利益及上訴費用一覽表
┌──┬────┬───┬───┬───┬──┬─────┬────┐
│編號│姓   名 │財政局│建設局│地政局│合計│上訴利益  │上訴費用│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梁陳春霞│ 63.9 │  9.5 │ 0.5  │73.9│2,549,550 │39,367  │
├──┼────┼───┼───┼───┼──┼─────┼────┤
│ 2  │呂瑞華  │ 53.4 │  7.5 │ 0.5  │61.4│2,118,300 │32,982  │
├──┼────┼───┼───┼───┼──┼─────┼────┤
│ 3  │周文琪  │ 53   │  5   │ 1    │59  │2,035,500 │31,794  │
├──┼────┼───┼───┼───┼──┼─────┼────┤
│ 4  │鄒偉雄  │ 54   │  5   │ 1    │60  │2,070,000 │32,239  │
├──┼────┼───┼───┼───┼──┼─────┼────┤
│ 5  │江紫絹  │ 83   │  7   │ 2.5  │92.5│3,191,250 │49,020  │
└──┴────┴───┴───┴───┴──┴─────┴────┘
註: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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