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即 梁陳春霞
被 告
上訴人即 呂瑞華
被 告
上訴人即 周文琪
被 告
上訴人即 鄒偉雄
被 告
上訴人即 江紫絹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被上訴人即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被上訴人梁陳春霞等5人占用面積、上訴利益及上訴費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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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財政局│建設局│地政局│合計│上訴利益 │上訴費用│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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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陳春霞│ 63.9 │ 9.5 │ 0.5 │73.9│2,549,550 │39,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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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呂瑞華 │ 53.4 │ 7.5 │ 0.5 │61.4│2,118,300 │32,982 │
├──┼────┼───┼───┼───┼──┼─────┼────┤
│ 3 │周文琪 │ 53 │ 5 │ 1 │59 │2,035,500 │31,794 │
├──┼────┼───┼───┼───┼──┼─────┼────┤
│ 4 │鄒偉雄 │ 54 │ 5 │ 1 │60 │2,070,000 │32,239 │
├──┼────┼───┼───┼───┼──┼─────┼────┤
│ 5 │江紫絹 │ 83 │ 7 │ 2.5 │92.5│3,191,250 │49,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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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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