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629,2017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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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劉劍佑
陳優利
被上 訴人 陳00(姓名詳卷,民國94年生)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030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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