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原 告 謝鎧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謝林善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琍威律師
施冠群律師
林淑琴律師
被 告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系爭協議書第10條所載「日後」由甲乙方各取得2分之1權利,其中「日後」係指何時,請兩造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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