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172 元(計算式:2,813,716 +美金101,900x起訴時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977=6,072,17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9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