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90,2016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儀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確認本件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是否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