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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鄭錫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失蹤人鄭錫豊之出生年月日「5 年7 月5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5 年7 月2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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