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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余汶欣
兼訴訟代理
人 陳淑美
原 告 余貞嬑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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