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再易,9,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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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黃琦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會計事務所即陳玉華記帳及稅代理
業務人即陳玉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第一審案號:102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1元(再審原告於第二審之聲明),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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