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勞訴,2,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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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丁鳳美
被 上訴人 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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