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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2份附卷可參,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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