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勞訴,56,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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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林世宏
被 告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3,4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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