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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郭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明遠書店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明遠書店有限公司清算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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