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24,2016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年舫
相 對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列由法院處理之公司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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