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62,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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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高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10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准予於民國105年12月3 日召開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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