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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4號
抗 告 人 陳瑋仁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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