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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STANEDA NOVELENE FULONG諾比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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