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10,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科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債權人之公司地址及送達代收人地址。

㈡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期間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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