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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献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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